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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辽科发〔2018〕21 号

发布时间:2019-07-02来源:

辽宁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辽科发〔2018〕21 号

按照《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30号)要求,为深入推动促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开放,加大资源共享力度,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共享质量显著提升,资源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适用范围。我省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质检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和创新平台。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措施

(一)完善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

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加快推进建成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完善信息集成、信息展示功能,扩大入网仪器设备总量,推动更多的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完善在线服务功能,开展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建设,实现在线数据填报、在线数据审核、在线共享服务需求对接;完善动态管理评价和评估考核功能,开发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入网仪器工作状态,实现共享数据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二)构建分类开放共享机制。

扩大入网仪器范围。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国家规定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网络管理平台。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

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和科研基地优化整合,促进集中集约管理和开放共享。推动建立辽宁省地方科学仪器中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科学仪器中心,便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和统一管理。

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通过开展查重评议和制定开放共享方案,避免重复购置和设备闲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三)健全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

鼓励出台支持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结合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鼓励和支持管理单位和地方政府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在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引导管理单位加大开放共享服务。推进管理单位健全规范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在满足本单位正常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提高资源利用率。将开放共享等情况作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鼓励高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联合评议机制,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利用财政资金新上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四)加强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健全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制度和评价标准及办法,探索开展第三方专业评估,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共享效果等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财政资金奖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技研发平台和服务类机构,给予开放共享后补助,鼓励加大开放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加强约束,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用财政资金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五)推进开放共享“供需”对接。

探索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联盟。以需求为导向,以开放共享为主线,通过组建联盟的形式,促进供需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开展供需对接会等多种活动,促进供需双方开展有效对接。

搭建开放共享服务的直通车。通过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发挥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成立开放共享专家服务团队,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在开放共享服务中遇到的难题。利用开放共享手机客户端便捷、实时、高效的信息沟通功能,实现供需双方的实时精准对接。围绕创新创业发展需求,构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需方数据库,促进供方提供精准服务。

加强开放共享服务的宣传与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信息、服务政策、服务内容,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创新创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有效使用科技资源。针对一线仪器操作人员,结合工作需要和用户需求,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仪器使用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查重评议办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估和后补助办法。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加强技术队伍的组建和培养,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提供开放共享优质服务。

(二)进度安排。2018年,完善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功能信息,并启动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开通手机客户端服务。2019年,探索建立开放共享联盟,构建科研设施与仪器需方数据库,为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保障,启动完善新购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机制。2020年,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网络化的网络管理平台,全省3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入网台套数达到3000台套以上,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入网台套数达到1200台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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