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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辽科发〔2022〕20 号

发布时间:2022-08-05来源:

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辽科发〔2022〕2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共享服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省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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